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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4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与戚闪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戚闪红,金华市中升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海螺街17号。法定代表人:张仙伦,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戚闪红,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泽,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金华市中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松柳,执行董事。上诉人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戚闪红、原审第三人金华市中升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3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 俊审 判 员  钱 萍审 判 员  胡 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佳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