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国栋与韦剑超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栋,韦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朱国栋,男,1973年1月21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韦剑超,男,1979年2月18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张秀荣,女,1952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鸡喇路16号六区9栋1单元51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朱国栋与张秀荣、韦剑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秀荣、韦剑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剑超、张秀荣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3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豫江审 判 员 覃汉云代理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