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民终4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秀绢与厦门新景龙郡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新景龙郡房地产有限公司,陈秀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4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新景龙郡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生,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玺、方湘臻,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绢,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黎晖,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新景龙郡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秀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厦门新景龙郡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新景龙郡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新景龙郡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新景龙郡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聆审 判 员  胡林蓉审 判 员  章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潘婉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