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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21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谢文霞与胡正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霞,胡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21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谢文霞,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住铜陵市中市。被执行人胡正贵,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铜陵市。申请执行人谢文霞与被执行人胡正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谢文霞因胡正贵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皖0705民初2937号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胡正贵经本院通知后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胡正贵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花山区名仕苑52-101号的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正贵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花山区名仕苑52-101号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宏伟审判员  王 云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军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