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3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原告袁立霄与被告马维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立霄,马维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3593号原告:袁立霄,男,汉族,1980年5月21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国,甘肃陈兴国律师事务所被告:马维锋,男,汉族,1971年4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袁立霄与被告马维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立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维锋经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在《张掖日报》上刊登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袁立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承担违约金105000元,合计455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0元,约定于2013年11月23日前一次性清偿,并出具借条一张,同时,原告将上述款项通过银行转到了被告的账户。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未付。被告马维锋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3年11月23日前一次性清偿。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未付,遂引起原告诉讼。当事人���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金额35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账凭条两张、农业银行卡卡转账小票一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能清偿借款,其行为违背了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偿付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0000元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每日承担总借款的万分之六点八的违约金,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违约金105000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维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期间应有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马维锋偿还原告袁立霄借款350000元、承担违约金105000元,合计45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维锋负担。原告已全额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的原告受理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永生代理审判员 曹淑萍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