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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周桂芳与曹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芳,曹宝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621号原告周桂芳,女,汉族,1963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肇东市。被告曹宝贵,男,其他不详。原告周桂芳诉被告曹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具体明确的被告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桂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晓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