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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健与吴明忠、宁东霞、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吴明忠,宁东霞,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2民初2049号原告王健。委托代理人刘荣昌,辽宁新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明忠。被告宁东霞。被告王波。原告王健诉被告吴明忠、宁东霞、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穆永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健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荣昌,被告吴明忠、王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东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吴明忠于2014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2014年12月31日归还,被告王波为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但到期被告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吴明忠与宁东霞系夫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明忠、宁东霞立即偿还借款3万元及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王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宁东霞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吴明忠辩称,我与原告不相识,钱我已经还给王波了,且当时借钱时我与宁东霞尚未登记结婚,此事与宁东霞无关。被告王波辩称,被告吴明忠的钱确实还给我了,但被我私自用了。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明忠与被告宁东霞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4月29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吴明忠签订个人借款协议书一份,被告吴明忠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欠款,被告王波作为连带偿还责任担保人。上述事实,个人借款协议书、收条一份、旅顺婚姻登记处档案调档件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为凭,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吴明忠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吴明忠提供了借款,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借款。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一节,在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吴明忠与被告宁东霞系夫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该笔借款属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王波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本院对该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明忠、宁东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健借款30000元;二、被告王波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负担27元,三被告共同负担28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时一并交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穆永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艳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九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