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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2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方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22民初803号原告方某某,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下湿壕镇南毛庵村。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下湿壕镇南毛庵村。委托代理人唐玉芳,系内蒙古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玉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并与2014年12月7日经人介绍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无端辱骂原告,双方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为此原告于2015年向固阳县法院起诉离婚,但被判决不准离婚,自2015年11月至今,原、被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这个说明双方根本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希望终结这样勉强生活在一起的不正常局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造成无法再一起生活的程度,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北汽幻速面包车依法分割。被告王某某辨称,被告很看重原告,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后,被告给原告购买了价值6587元的首饰,本打算与被告像初婚一样好好的生活,所以,从双方登记结婚开始就把家中的积蓄如数交给原告保管,此后被告的劳动收入也都由原告收取,保管,2015年被告共计劳动收入60000余元。为了取悦原告,2015年原、被告向王月慧借款46000元购买了北汽幻速面包车一辆,但没过多久原告却以被告无辜辱骂她为由,向固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后经人民法院劝解,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离婚请求,为此,原告又与被告和好。2016年1月份被告由于原告共同向固阳包商惠农银行贷款30000元,准备用作偿还购车时所借他人的借款,不曾想贷款到手后,原告又将这笔款保管起来,2016年3月份原告没有任何原因带着这笔贷款和被告之前的积蓄离家出走,后经多次请求,一直未再回来。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纯属借婚姻关系行骗,因此,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返还被告60000元的积蓄和价值6587元的首饰,并依法判决原告独自承担固阳县包商惠农村镇银行31134.3元的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46000元的一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2015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原告方某某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1月12日被告给原告购买首饰花费6587元,购买北汽幻速面包车一辆。婚姻存续期间向王月慧借款46000元,固阳包商惠农村镇银行借款本息31134.3元。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固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购物销售发票、证人证言、固阳包商惠农村镇银行证明、双方当事人陈述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改善,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予以支持。双方共同财产有北汽幻速面包车一辆,首饰(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链各一枚)。债务有王月慧借款46000元,固阳包商惠农村镇银行借款3113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家庭财产北汽幻速面包车一辆归被告所有,首饰归原告所有,家庭债务王月慧46000元、固阳包商惠农银村镇银行借款16134.3元由被告王某某偿还,固阳包商惠农村镇银行借款15000元由原告方某某偿还。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新明人民陪审员  康玉良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振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由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㈢由赌博、吸毒等恶性屡教不改的;㈣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由平等的处理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