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民初字第06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与章珍、赵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章珍,赵炯,刘利,徐凤英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6422号之一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商贸城*栋*号。法定代表人李磊,主任。委托代理人蒋春连,湖南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章,湖南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珍,女,汉族,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赵炯,男,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第三人刘利,女,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第三人徐凤英,女,194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诉被告章珍、赵炯、第三人刘利、徐凤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有关主管部门尚未对被告拆迁安置房屋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陈志胜人民陪审员  张永玲人民陪审员  唐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婷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