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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刑终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夏明成、滕辉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辉,夏明成,陈吕敏,王光萍,吴磊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终153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滕辉。曾因赌博于2015年10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夏明成。曾因赌博于2015年8月18日被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9日被逮捕,同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2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逮捕,同日被监视居住(严重疾病)。原审被告人陈吕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光萍。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吴磊。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明成、滕辉、陈吕敏、王光萍、吴磊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9月4日作出(2016)浙0382刑初1674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明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被告人滕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吕敏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王光萍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吴磊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被告人夏明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吕敏、王光萍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吴磊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骨牌1副、头薪盒1个及赃款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滕辉不服,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滕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滕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滕辉撤回上诉。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刑初16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海审 判 员  涂凌芳代理审判员  夏宁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东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