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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刑终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谭某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刑终1027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1061号刑事判决。谭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作出(201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22号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4)深龙法刑重字第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谭某又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6年11月6日,被告人谭某成立了深圳市兴xx塑胶有限公司,谭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深圳市坪地x股份合作公司x经济合作社与东莞市xx威玩具手袋厂于2003年8月30日签订《引进项目合同书》,约定深圳市坪地x股份合作公司x经济合作社将自有的一万平方米土地提供给东莞市xx威玩具手袋厂兴建厂房、宿舍,所有资金由东莞市xx威玩具手袋厂支付,深圳市坪地x股份合作公司x经济合作社收取固定红利金额,但不参与管理。合同期从2003年8月30日至2043年8月30日。2003年10月20日,深圳市坪地x股份合作公司x经济合作社、东莞市xx威玩具手袋厂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科x塑胶厂签订《协议书》,约定深圳市坪地x股份合作公司x经��合作社与东莞市xx威玩具手袋厂签订的《引进项目合同书》的一切条款由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科x塑胶厂承担。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科x塑胶厂为个体工商户口,经营者为被告人谭某。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科x塑胶厂于2009年3月20日注销。被告人谭某通过以上方式取得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成了七栋厂房、一栋宿舍及相关配套使用的门卫室、配电房等。该工业区坐落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六联社区红岭工业区x号,建成后一直由被告人谭某占有、使用、收益。2008年10月7日,黄某达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谭某及深圳市兴xx塑胶有限公司,要求谭某及深圳市兴xx塑胶有限公司还款。后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谭某及深圳市兴xx塑胶有限公司共拖欠黄某达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利息70260元,违约金80412���,以上共计450612元,谭某及深圳市兴xx塑胶有限公司承诺于2008年12月30日前分期还清欠款。后因被告人谭某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黄某达向本院申请执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受理的黄某达的执行申请,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2009年5月1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查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红岭工业园x号工业区内的宿舍楼一栋、厂房一栋,并于2009年5月14日告知谭某恶意拖欠黄某达及另一执行案陈某中的执行款共计60余万元,要求谭某尽快履行还款义务。2009年5月14日至5月19日,谭某厂房的租户郭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周某承诺从2009年5月份开始,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租金支付至本院的账户。因谭某仍未按照执行令的内容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且曾撕毁过法院查封的封条,深圳市龙��区人民法院又于2009年11月30日查封该工业区内的厂房七栋、宿舍楼一栋、办公室一间,并在查封现场张贴了封条。被告人谭某于2009年12月8日、2010年5月25日出具《承诺书》,承诺拖欠黄某达(2009)深龙法执字第469号及拖欠陈某中(2009)深龙法执字第3511号两案的款项,分期于2010年5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但被告人谭某并未按照约定时间及金额付款,直至2010年9月27日、2010年12月6日才付清了陈某中、黄某达的执行款,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1月20日、2010年12月20日出具了《结案通知书》,通知上述两案执行完毕。2010年12月2日,被告人谭某在未告知被害人王某厂房及宿舍被法院查封、其与众多债权人有欠款纠纷的情况下,谎称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与被害人王某签订《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人谭��将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六联社区红岭工业园x号的厂房及地皮使用权转让给被害人王某,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00万元,被害人王某于合同签订时向被告人谭某支付11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好x股份原合同转接手续、水电过户、变压器过户及租户交接手续,手续办理后被害人王某支付450万元,剩余140万元在被告人谭某与他人无纠纷的前提下,由被害人王某于2011年1月31日前支付完毕。《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另约定被告人谭某保证谭某与其他第三人无任何与该厂房及地皮相关的债权债务纠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王某于2010年12月7日前陆续支付被告人谭某440万元,后王某来到谭某的工业区,通过向租户了解情况,才获知谭某在签订合同前拖欠成某杰款项,并且一直由成某某派人在厂区收取租金,并获悉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查封了深圳市兴xx塑胶有限公司厂房和宿舍的情况。被告人谭某因生意周转等原因,以其及深圳市兴xx塑胶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09年11月前向成某杰、成某升等二十余名债权人借款。上述债权人发现被告人谭某将工业区出售后,纷纷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诉讼保全查封了涉案工业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共计受理诉被告人谭某系列案二十宗,执行标的共计666余万元,并依法查封了谭某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村委x号地上建筑物。2011年9月20日,案外异议人王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谭某已将六联村委x号地上建筑物转让给其,且其已实际管理并将上述地上建筑物出租,每月收取租金,法院要求其将收取的涉案土地和房产的租金交付给法院缺乏依据,因此提出异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驳回案外异议人王某的异议请求。2011年9月11日,被害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于2012年11月17日将被告人谭某抓获归案。另查,被告人谭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该案中被告人谭某于2011年11月15日被羁押,2012年4月28日被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于2012年9月11日接到被害人王某报案,称向被告人谭某签订房屋及土地转让协议,约定价格为700万元,后谭某在收到440万元后,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过户交接手续,其后得知该房于2010年10月份出售给成某某,且厂房于2009年11月份被法院查封。2、立案决定书。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于2012年9月11日对被告人谭���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3、被告人谭某的银行交易清单、转账凭证及银行进账单,证实谭某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其中被害人王某分别于2010年12月3日、12月7日向谭某转账110万、83万及240万。4、《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由被告人谭某与被害人王某于2010年12月2日签订,约定被告人谭某将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六联社区红岭工业园11号的厂房及地皮使用权转让给被害人王某,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00万元,被害人王某于合同签订时向被告人谭某支付11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好x股份原合同转接手续、水电过户、变压器过户及租户交接手续,手续办理后被害人王某支付450万元,剩余140万元在被告人谭某与他人无纠纷的前提后,由被害人王某于2011年1月31日前支付完毕。被告人谭某保证谭某与其他第三人无任何与该厂房及地皮相关的债权债务纠纷。5、《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由被告人谭某、被害人王某及深圳市坪地x股份合作公司x分公司签订,约定深圳市坪地x股份合作公司x分公司与被告人谭某于2003年8月30日签订的《引进项目合同书》及2003年10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的被告人谭某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害人王某。6、收条三张,证实被告人谭某于2010年12月2日及12月7日分别收到被害人王某支付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款人民币200万元及220万元,于2010年12月7日收到王某代缴电费人民币77556元。7、由深圳市坪地x股份合作公司x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签订情况,并由被害人王某缴纳了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租金的情况。8、《引进项目合同书》,由深圳市坪地x股份合作公司x经济合作社与东莞市xx威玩具手袋厂签订,证实双方约定深圳市坪地x股份合作公司x经济合作社将自有的一万平方米土地提供给东莞市xx威玩具手袋厂兴建厂房、宿舍,所有资金由东莞市xx威玩具手袋厂支付,深圳市坪地x股份合作公司x经济合作社收取固定红利金额,但不参与管理。合同期从2003年8月30日至2043年8月30日。9、协议书,由深圳市坪地x股份合作公司x经济合作社、东莞市xx威玩具手袋厂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科x塑胶厂签订,证实三方约定深圳市坪地x股份合作公司x经济合作社与东莞市xx威玩具手袋厂签订的《引进项目合同书》的一切条款由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科x塑胶厂承担,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科x塑胶厂的代表人为被告人谭某。10、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出具,建议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对谭某进行立案侦查。11、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深龙法执异字第2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害人王某的执行异议请求。12、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十份。证实2010年12月27日之后,成某某、杨某某、李某骏、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放、陈某民、李某琼、李某、贾某聪、谢某平、李某东、康某某、贾某各、谢某勇、朗某某、成某升、广东五华x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六约x制品厂等案外人将谭某及深圳市兴xx塑胶有限公司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请求谭某支付拖欠的借款、租金及工程款等,相应的民事案件已做出判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1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谭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该案中被告人谭某于2011年11月15日被羁押。1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谭某于2012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15、抓获经过。被告人谭某于2012年11月17日被抓获归案。16、(2009)深龙法执字第469号执行案件中的民事裁定书、笔录、查封清单、查封照片、收款收据等。证实在黄某达申请执行谭某一案中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查封涉案工业区内的宿舍楼一栋、厂房一栋,后又于2009年11月30日查封涉案工业区内的厂房七栋、宿舍楼一栋、办公室一间,法院工作人员在查封现场张贴了封条,法院工作人员三次前往涉案场所贴封条,所贴封条曾被撕毁。被告人谭某于2010年12月6日付清了该案执行款。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出具了《结案通知书》,通知本案执行完毕。17、(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6872号民事调解书,证实本院调解,黄某达与谭某、深圳市兴xx塑胶有限公司达成调解,确认谭某及深圳市兴xx塑胶有限公司共拖欠黄某达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利息70260元,违约金80412元,以上共计450612元,谭某及深圳市兴xx塑胶有限公司承诺于2008年11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2008年12月30日前支付余款270200元及诉讼费2135元,如果逾期付款,黄某达有权一次性申请执行余款和违约金80412元。18、强制执行申请书,证实谭某及深圳市兴xx塑胶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6872号民事调解书,黄某达于2008年12月1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9、申请执行受理通知书、执行令,证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黄某达申请执行的案件,案号为(2009)深龙法执字第469号,并于2008年12月8日向谭某、深圳市兴xx塑胶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令。20、承诺书两份,由谭某于2009年12月8日、2010年5月25日书写,证实谭某拖欠黄某达(2009)深龙法执字第469号及拖欠陈某中(2009)深龙法执字第3511号两案的款项,承诺分期于2010年5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21、(2009)深龙法执字第469-1号民事裁定书,证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谭某、深圳市兴xx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59498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2009年5月12日由深圳市兴xx塑胶有限公司的主管签收。22、(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证实陈某中与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谭某于判决生效之三日内向陈某中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23、(2009)深龙法执字第3511号执行通知书,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出,通知谭某(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通知谭某支付申请人陈某中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笔录,证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于2009年5月14日在深圳市兴xx塑胶有限公司对谭某做笔录,告知谭某系(2009)深龙法执字第469号、3511号两案的被执行人,截至2009年5月14日,谭某仅支付了469号一案3万元,恶意拖欠两案的执行款,要求谭某尽快履行,否则采取拘留措施。谭某保证要求租户每月30日前支付5万元到法院的银行账户,让其租户给法院出具保证书给法院。随后法官告知谭某将谭某工业区的厂房及宿舍进行查封,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生产、使用,不得将查封的财产抵押、转卖,否则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25、承诺书4份,由谭某的租户郭某蓬等四人书写,证实租用谭某厂房的租户���诺从2009年5月开始,每月30日前将当月租金支付至龙岗区法院的账户。26、(2011)深龙法执外异字第298号执行裁定书,证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某皓等人与谭某系列案过程中,查封了谭某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村委x号地上建筑物,并拟向承租上述建筑物的各承租人收取租金用于偿付该系列案的执行款。2011年9月20日,案外异议人王某以涉案建筑物所有权及用益物权已转让给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王某认为虽然房产未办理房产证,但x村委将土地租赁给谭某,谭某又将该土地转租给其,上述转租行为经过x村委认可,且其提交了过户用电登记表、委托银行代扣电费合同书、收款收据,证明涉案地上建筑物的供用电手续已办理至王某名下,涉案地上建筑物租户的押金已转至王某名下,王某已向谭某支付押金款22万余元。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依法举行听证会,王某在听证会上称,谭某已将上述地上建筑物转让给其,且其已实际管理并将上述地上建筑物出租,每月收取租金,法院要求其将收取的涉案土地和房产的租金交付给法院缺乏依据,因此提出异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驳回案外异议人王某的异议请求。27、证人林某系被害人王某的丈夫,证实其有参与被告人谭某商谈转让厂房的事宜,谭某开价800万元,最后谈到700万元成交,谭某与其妻子王淑琴签订了合同;其知道谭某欠了很多钱,谭某出售厂房就是为了还债,其与妻子也到工业区现场查看过厂房,没有见到法院封条,我们也没有去核实法院又没有查封;其与妻子并不知道厂房已被法院查封,否则肯定不会买。28、被害人王某陈述2011年11月初,其与丈夫林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谭某,被告人谭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六联社区红岭工业园x号的厂房及地皮打算对外转让,售价700多万元。被告人谭某一直向其保证地皮及厂房属于其个人拥有,没有任何抵押,也没有向其他人出售,只有一些个人欠款及几十万工程款未付,并表示出售厂房所得款会支付欠别人的款项,其不会因为购买厂房而与任何人产生纠纷。经双方多次协商,最终约定出售价格为700万元整。2010年12月2日,其与被告人谭某签订《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签订协议书时其向谭某支付110万元,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再支付450万元,剩余的140万元如未发现谭某与他人有经济纠纷,于2011年1月31日前支付完毕。协议第十条还明确约定谭某保证没有任何第三方与该厂房及地皮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其将7万元现金交付给谭某,并将110万元转入谭某的账户。但谭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意拖欠办理有关手续,并要求其再支付200万元。12月3日当天,其又给谭某转账支付83万元,但谭某仍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12月7日,谭某再次要求支付240万元,迫于无奈,其于12月7日再次支付了240万元。款项到位后,谭某仍然拒绝办理有关手续,并再次要求其支付150万元。至此,其对谭某产生怀疑。12月7日当晚,其来到谭某的工业区,通过向租户了解情况,才获知谭某早在2010年10月份与成某某签订了厂房买卖合同,总价900万元,并且一直由成某某派人在厂区收取租金。2012年3月19日,其通过他人起诉谭某的民事案件了解到,谭某出售的厂房于2009年11月30日就被龙岗区法院坪地法庭查封。据其所知,龙岗区法院受理的被执行人为谭某及深圳市兴xx塑胶有限公司等系列案件20宗,执行标的共计666余万元,并且在2009年11月30日,法院就已经查封了兴xx公司工业园厂房等资产了���其辨认出被告人谭某。29、被告人谭某供述2010年6月左右,其与林某某商谈准备将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六联社区红岭工业园x号的厂房及地皮使用权转让,经多次讨价还价,最终谈好交易价格为700万元。2010年12月2日,其与林某某的妻子即被害人王某签订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至今为止,被害人王某一共支付了440万元,另外还有260万元没有收到。当时双方的协议确实有约定保证厂房及地皮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其与被害人王某签订协议书前,确实欠了很多钱,具体多少不清楚,其中欠成某某九十多万元,并用其中一栋厂房抵押,且工业区的租金也由成某某收取。龙岗区人民法院在其出售厂房前,确实有查封其中一栋宿舍,但林某某和被害人王某也知道其欠了很多钱,知道其有一栋宿舍被法院查封。其和王某签订协议,将厂房卖给她后,大概过了两三天,法院又将其他的厂房全部查封了,具体情况其不太清楚,其也不敢露面处理这些事情。其收到被害人王某支付的款项后,将钱还给其债权人,但找其要钱的人太多了,法院又查封了厂房、宿舍,被害人王某也就收不到厂房,其也并没有逃跑。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系合同诈骗,仅系普通经济纠纷。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隐瞒、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经查,虽然谭某在明知厂房及宿舍楼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王某签订了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但谭某于2010年12月6日前付清了申请执行人陈某中、黄某达的执行款,且根据王某在执行异议听证会上的陈述,其与谭某签订了转让协议后办理了水电过户手续,并收取了厂房及宿舍的租户租金,可见谭某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另外现有证据难以证实被告人谭某收受王某的合同款之后有逃匿或者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当,予以纠正。原审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组织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进行辩论,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谭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因被告人谭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对黄某达、陈某中的还款义务,法院遂将其厂房及宿舍楼查封,并曾于2010年5月14日将查封涉案的宿舍楼一栋、厂房一栋的情况告知谭某。因谭某延迟履行还款义务,且曾撕毁法院的查封封条,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又于2009年11月30日查封该工业区内的厂房七栋、宿舍楼一栋、办公室一间,并在查封现场张贴了封条,由深圳市兴xx塑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查封清单上签字。被告人谭某明知执行案件尚未结案,涉案的厂房及宿舍已被法院查封,仍拖欠二十名余债权人高达660余万元的借款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王某签订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将涉案厂房及宿舍楼予以转移、变卖,造成二十余名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论处,因此,对谭某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谭某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中的缓刑执行部分;二、被告人谭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上诉人谭某提出如下意见:王淑琴报案其合同诈骗的陈述前后矛盾,属于无中生有;这是六、七年前的事情,非法处置财产没有给任何人造成损失,也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请求从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出庭检察员提出如下意见:谭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原审判决认定谭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错误,实际上属于发现漏罪。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相同,据以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足资认定。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某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原公诉机关指控谭某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经查,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厂房、宿舍楼等曾被法院查封,谭某无视该查封事实,未经与查封法院沟通、确认,而擅自出卖上述已查封财产,属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的行为;谭某在原审法院2013年5月庭审中自己也承认厂房有贴封条,与买家王某签订转让协议时不确定是否解封,签订协议后即已将水电地租等所有东西过户给王某,故谭某否认房屋被查封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谭某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依法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原审判决认定谭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鉴于谭某主��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原审判决量刑偏重,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刑重字第1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缓刑内容和第二项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刑重字第1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量刑和数罪并罚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此前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罚决��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上诉人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一百六十六日,依法折抵刑期一百六十六日,即自2012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白  鉴  波审判员 姜  君  伟审判员 黎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奕霖(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