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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恢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黔灵通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光之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黔灵通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光之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菱洋节能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黔灵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小林,吴红艳,张林权,凌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恢2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丛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杭州黔灵通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7号B楼四层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小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光之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香槟之约园C幢612室。法定代表人张林权。被执行人:杭州菱洋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管家塘2幢。法定代表人张林权。被执行人:杭州黔灵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府镇祥园路37号B楼四层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小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小林,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执行人:吴红艳,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林权,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凌孩,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杭州黔灵通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光之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菱洋节能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黔灵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小林、吴红艳、张林权、凌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697221.25元。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淘宝网拍卖了被执行人张林权、凌孩名下的抵押房产,执行到204582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股权信息,仅在多银行有微额存款。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杭州黔灵通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光之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菱洋节能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黔灵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小林、吴红艳、张林权、凌孩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恢29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原执行案号为(2014)杭江执民字第2198号。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俞梢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