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徐亚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84号罪犯徐亚勇,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四川省新津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7日作出(2006)成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以被告人徐亚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8145元(未赔偿)。该犯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作出(2006)川刑复字第670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123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川刑执字第79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9年8月22日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德刑执字第5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德刑执字第8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徐亚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亚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亚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该犯月消费320元,属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降低减刑幅度1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亚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6年3月22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