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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单怀兵、庞海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单怀兵,庞海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单怀兵,男,1968年6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庞海芹,男,1968年6月11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建军与被执行人单怀兵、庞海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2民初3237号民事调解书。经权利人王建军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跨度较长,短期内不能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2民初32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新枝审 判 员  黄爱萍代理审判员  赵凡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亚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