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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齐秉昊与王忠明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秉昊,王忠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478号原告:齐秉昊,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忠明,男,汉族,1980年8月30日出生,现住址不详。原告齐秉昊与被告王忠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经调查,本案无法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秉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1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