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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17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艳军诉李红敏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军,李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788-3号申请人:李艳军,男,1973年4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敏,男,1956年2月生,汉族。申请人李艳军与被执行人李红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豫0522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红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红敏银行账号:955998135880274****账上存款。审判长 :查世杰审判员 :李福栓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振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