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6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声寿、冯孟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声寿,冯孟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6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声寿,男,1953年12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被执行人:冯孟胜,男,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申请执行人刘声寿与被执行人冯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冯孟胜在都昌县土塘中学的工资收入进行了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冯孟胜在都昌县土塘中学的工资收入人民币壹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东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燕华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都执字第632号之一都昌县土塘中学: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声寿与被执行人冯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都执字第6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孟胜在你单位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依法扣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取被执行人冯孟胜在都昌县土塘中学的工资收入人民币壹万元。(自2016年1月份起至2016年10月份止)附本院(2015)都执字第6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开户银行:都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都昌县人民法院账号:11×××00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