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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法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镇与乔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镇,乔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法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王镇,男,住宜阳县。被执行人:乔峰,男,住宜阳县。关于王镇与乔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三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乔峰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的收入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250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政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成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