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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成永东与崔勇、狄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永东,崔勇,狄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2015号原告成永东,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崔勇,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狄俊芳,女,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崔勇妻子。原告成永东与被告崔勇、狄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永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勇、狄俊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0日,二被告系夫妻,向其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暂定6个月。到期后,其多次催要还款付息,二被告故意躲避。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其借款20万元及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二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3年10月1日崔勇给其出具的借条1份,以此证明被告向其借款属实。2、2013年10月1日河南农村商业银行取款凭条和存款凭条各1份,以此证明2013年10月1日其从自己的账户取款20万元存入被告崔勇的账户;3、二被告的婚姻登记资料1份,以此证明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二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崔勇于2013年10月1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年息4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崔勇归还借款20万元及按年利率20%计算利息,有被告崔勇出具的借条为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狄俊芳与被告崔勇系夫妻关系,20万元借款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狄俊芳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勇、狄俊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成永东借款2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0%从2013年10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公告费24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立平人民陪审员  卢国强人民陪审员  赵文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路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