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4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遵琴与安徽六安新宇汽车运输��团金寨金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尚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遵琴,安徽六安新宇汽车运输集团金寨金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尚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寨支公司,陈配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4民初1431号原告:胡遵琴,女,1952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勇,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六安新宇汽车运输集团金寨金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梅江路。法定代表人:潘申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尚未,男,1978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驾驶员,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张尚未,基本情况同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寨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5744112048(1-1)。负责人:蔡习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配灿,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显平,男,1965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357号。组织机构代码74241865-X。负责人:赵俊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巧珍,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遵琴与被告安徽六安新宇汽车运输集团金寨金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汽车公司)、张尚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寨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公司)、陈配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滨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遵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勇、被告新宇汽车公司、张尚未、陈配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显平、人寿财保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宏、太平洋财保滨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巧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遵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决被告张尚未、陈配灿赔偿原告胡遵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2642元;2.要求人寿财保公司、太平洋财保滨州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赔偿款。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9日她乘坐张尚未驾驶的新宇汽车公司所皖N×××××2号大型客车行驶到事故地点时与陈配灿驾驶皖19/×××××9变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她受伤,后被送往金寨县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骨折气滞血瘀型,住院21天,花去医疗费30558.8元,医嘱一年后取出外固定。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经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尚未负事故主要责任,陈配灿负事故次要责任,胡遵琴无责任。新宇汽车公司所皖N×××××2号大型客车在人寿财保公司投保了乘运人责任险、陈配灿所的车辆在太平洋财保滨州支公司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后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五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交通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的划分无异议,也同意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认为部分赔偿数额过高,请法院依法予以剔除,新宇汽车公司和人寿财保公司认为,此次事故的赔偿应由太平洋财保滨州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后,再按责任划分赔偿,同时新宇汽车公司为原告垫付的医药费19158.20元要求一并处理,两保险公司不同意负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由于被告对原告诉称的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五被告对原告所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的划分予以承认,故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予支持,其损失为[医疗费24622元、护理费10278.90元(90天×114.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27天×40元)、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误工费33750元(270天×125元)、残疾赔偿金45791.2元(26936元×17年×10%)、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酌定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胡遵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09340.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03820.10元,被告陈配灿赔偿5520.60元(原告胡遵琴从赔偿款中返还被告安徽六安新宇汽车运输集团金寨金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医疗费19158.20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寨支公司在机动车乘运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胡遵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5881.40元;三、驳回原告胡遵琴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款额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1233元,鉴定费2400元,共计3633元,由被告安徽六安新宇汽车运输集团金寨金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陈配灿负11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良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