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8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严亚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刑初112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亚,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2016年8月16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6〕1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亚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6日18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严亚携带毒品到重庆市南岸区×街×号某小区×栋×楼,准备与购毒人员蹇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手包中查获准备贩卖给蹇某的净重0.27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1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同时,还查获净重2.7克的甲基苯丙胺、净重0.5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以及用于包装毒品的透明小塑料袋若干个。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测,从上述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严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建议对严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严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举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户籍资料、手机通话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毒品的清单等书证,证人蹇某的证言,严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附讯问录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的物证检验报告,以及垫资记录及照片、提取和封存毒品的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封存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佐证,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7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严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7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