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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朱喜斌与马其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喜斌,马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757号申请执行人:朱喜斌,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马其波,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4425号朱喜斌诉被告马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马其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喜斌损失14500元,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1元、执行费11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7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炯(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