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皇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皇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2657号原告吴某某,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奇,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皇某某,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尧山镇。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皇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20日,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奇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建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