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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晋永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永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909号被执行人:晋永文,男,1968年6月8日出生,××,务工,住当涂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和本院刑事审判庭的执行移送表,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晋永文罚金一案。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对晋永文并处罚金3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李昭平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庆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