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30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彭泽县分公司与杨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彭泽县分公司,杨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30民初917号原告: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彭泽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69373492X2。营业场所:彭泽县龙城镇东风路92号。负责人:朱正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江北,江西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俊,男,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原告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彭泽县分公司与被告杨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江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交还到期的租赁物新华宾馆房屋;2、支付拖欠、占用房屋租金、水电费、违约金滞纳金共130478.89元至交回宾馆时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7年12月18日与被告订立《租赁经营合同》,将原告所有的新华宾馆一楼至三楼出租给被告经营,租期从2008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共8年。现双方合同已到期,同时原告作为国有公司的上级江西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发文通知,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租赁、联营的已到期物业各公司必需无条件收回。原、被告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被告交还房屋及拖欠租金、水电费,并下达书面的交房通知,限一个月的准备时间于2016年6月5日交房,被告对原告置之不理,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电费34086.8元、水费1635.2元、租金60000元、2015年递增的租金5743.27元、2016年递增的租金2512.68元、违约金12000元、滞纳金14500.94元。被告杨俊未作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2月18日,原告以原称江西省彭泽县新华书店名义与被告签订《租赁经营合同》,约定原告将彭泽新华宾馆一楼至三楼(除三楼两间客房)出租给被告经营管理,租赁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止;被告第一年向原告交纳租金90000元,合同签订时被告须交纳财产的履约保证金20000元,从第二年始每年在上年租金基础上增加5%,租金每年交纳一次,每次必须在下个年度承租期开始的前十天一次性交清,否则原告有权按每日加收被告应交部分0.5%的滞纳金;如违反合同条款,必须向守约方支付年租金20%的违约金。至2016年8月份,被告拖欠原告电费34086.8元、水费1635.2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租金68255.95元。2016年4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新华宾馆到期通知书,通知被告于2016年6月6日前归还租赁物。2016年5月6日,原告又向被告发通知书,通知被告于2016年6月6日前完成相关的搬迁工作,并交请租金及水、电费。被告未按期归还租赁物及交纳租金等义务。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交纳各项费用130478.89元至交回宾馆时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到期的租赁物、交纳租金、支付水电费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足以支付原告的损失,故其诉请中的违约金不予支持。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电费34086.8元、水费1635.2元、至2016年8月31日的租金68255.95元、滞纳金14500.94元合计118478.89元,并自2016年9月1日始按月8000元计付租金损失至归还租赁物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彭泽县分公司支付租金等费用118478.89元,及自2016年9月1日始按月8000元计付租金损失至归还租赁物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被告杨俊负担2645元,由原告负担2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唐春翔审判员 朱建中审判员 张江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