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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玉红与武威市富民种业有些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红,武威市富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初字第163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红。被执行人武威市富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凉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武威市富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申请人王玉红借款7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执行费9400元,但经执行,被执行人武威市富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财因故死亡,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人王玉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