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石狮市源发织造有限公司与许栋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源发织造有限公司,许栋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1288号原告:石狮市源发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李世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许栋樑,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石狮市源发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发公司)与被告许栋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世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栋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源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许栋樑立即偿还源发公司货款18,7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许栋樑承担。事实和理由:许栋樑于2012年间陆续向源发公司购买针织布,双方于2012年11月12日进行结算,许栋樑以利鸿布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名义出具《结欠款凭证》一份交源发公司收执,《结欠款凭证》确认许栋樑累计结欠源发公司货款18700元,并约定如发生争议由石狮市人民法院管辖。许栋樑拖欠源发公司货款的事实清楚,源发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许栋樑未作答辩。源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石狮市源发织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李世炎的居民身份证、许栋樑的户籍证明、《结欠款凭证》各一份。许栋樑未提出任何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根据源发公司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许栋樑系利鸿布业的经营者,该布行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012年11月12日,许栋樑出具《结欠款凭证》一份交源发公司收执,该欠条主要内容为:利鸿布业累计结欠石狮市源发织造有限公司布款18,700元。许栋樑在该欠条的欠款单位处签名。本院认为,许栋樑向源发公司购买布料并进行结算的事实,有许栋樑出具的《结欠款凭证》为据,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在双方就货款进行结算后,许栋樑未能偿清货款,已构成违约,现源发公司请求许栋樑支付货款18,700元,并支付自起诉催告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源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许栋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许栋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市源发织造有限公司货款18,7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元,由许栋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于义审 判 员 王雅稚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巧膑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