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青岛宝利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德先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先,青岛宝利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1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宝利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宝丰,总经理。上诉人王德先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2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德先上诉称,本案属于财产返还之诉,非侵权之诉。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诸城市,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在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的工地受伤,青岛市崂山区即侵权行为地。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