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行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世同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管理委员会不服行政答复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审管辖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同,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初983号原告李世同,男,1946年4月17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码×××。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安顺,市长。原告李世同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作出的行政答复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由于此案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而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世同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作出的行政答复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刘志云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