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7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林登虎与周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登虎,周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1822号原告:林登虎,农民。被告:周进,农民。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林登虎诉被告周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林登虎负担。审判员 熊英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