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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7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林登虎与周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登虎,周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1822号原告:林登虎,农民。被告:周进,农民。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林登虎诉被告周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林登虎负担。审判员  熊英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