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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严勇强与李周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勇强,李周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2669号原告:严勇强,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李周良,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告严勇强诉被告李周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于同年7月2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于同年7月6日书面通知原告严勇强补缴案件受理费463元,但原告严勇强未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缴,亦未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勇强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严勇强负担。审 判 长  杨靖华审 判 员  张庆争代理审判员  高嘉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