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辖终2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伍大惠David T.Ng与郭水有、梁丽贤物权保护纠纷2016民辖终292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水有,梁丽贤,伍大惠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水有,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丽贤,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大惠(英文名:NGDavidT),美利坚合众国国籍。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锋,广东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水有、梁丽贤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9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规定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必须符合两个规定,一是有涉外的人员,因为被上诉人持有的是美国护照,是美国人身份,符合涉外纠纷案件。二是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的。本案案情相当复杂。原因,产权人无故被变更。广州市东山区德政北路禺东一路1号的合法产权人是梁某甲,产权人久居香港,该房产一直由产权人母亲和某甲一家居住及管理。后其母辞世后,产权人感恩其侄梁某乙和侄媳妇郭水有多年照顾其母和某乙该房屋之辛劳,于1973年正式委托其侄夫妇管理该房,并在多封往来家信中,多次提及不会卖房,要梁某乙和郭水有夫妇好好管理下去,直到其两个儿子回国后交还,并承诺其两个儿子会感恩厚报。被上诉人出示的房产证,房屋的产权人是梁某丙任,产权人无故被变更,且被上诉人否认自己有个哥哥却在且被上诉人否认自己有个哥哥却在(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33号民事判决书中出现了和两个姐姐。被上诉人的身份与产权人梁某甲只有两个儿子没有女儿的真实事实严重不符。被上诉人持有的是外国人护照,只有英文名字没有中文名,更没有中文证明文书,能证明其身份是原产权人梁某甲之子,因此其真正身份十分可疑。综合上述,案情相当复杂涉及房产标的也很大(房产标的约值千万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涉案房屋为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禺东一路1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靖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