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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锐、范朝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锐,范朝进,董婷,刘叶才,刘康乐,黄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25号申请执行人:周锐,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范朝进,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董婷,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叶才,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刘康乐,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黄振华,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执行周锐与范朝进、董婷、刘叶才、刘康乐、黄振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