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3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安与被告浙江轩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安,浙江轩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3349号原告:王福安,男,1963年3月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靖国,黑龙江中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轩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江雪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福安与被告浙江轩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王福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福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22元,减半收取计3811元,由原告王福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