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22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与凌伟聪、刘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凌伟聪,刘晓红,周锡强,解婷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2294号之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6号数码大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89810198-2。主要负责人:林劲雄,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虹,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健,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凌伟聪,男,汉族,1977年1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刘晓红,女,汉族,1984年6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周锡强,男,汉族,1977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解婷婷,女,汉族,1986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凌伟聪、刘晓红、周锡强、解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082元,减半收取计4541元,保全费3161元,合计7702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芳代理审判员 陈春华人民陪审员 陈宇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伟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