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8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孙焱涛与陶丽娜申请公民宣告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焱涛,陶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8民特7号申请人:孙焱涛,黑龙江省云山农场第九管理区第十六作业站种植户。被申请人:陶丽娜,1987年2月17日出,无职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焱涛与被申请人陶丽娜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孙焱涛以找到被申请人陶丽娜下落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公民失踪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焱涛撤回申请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焱涛撤回宣告公民失踪的申请。审判员 刘建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国银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