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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肖永松、徐忠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永松,徐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713号申请执行人肖永松,男,生于1976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徐忠群,女,生于1974年3月5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肖永松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忠群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雨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