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肖永松、徐忠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永松,徐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713号申请执行人肖永松,男,生于1976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徐忠群,女,生于1974年3月5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肖永松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忠群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雨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