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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雷章磊交通肇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雷章磊,雷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3刑初45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系被害人丈夫),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系被害人之子),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系被害人之子),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李某2,系李某3弟弟。特别代理。被告人雷章磊,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吉林省舒兰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2016年6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孙国良,吉林孙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雷某,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吉林省舒兰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地址:×。法人代表人:张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法律顾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舒兰市。委托代理人胡某,吉林省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16]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章磊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莉莉、助理检察员代彬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被告人雷章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雷某及辩护人孙国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张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及委托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0日4时40分许,徐某驾驶吉×号车辆沿舒兰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李某1驾驶正三轮摩托车带乘坐人王某1、赵某1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双方行至×公路×处发生交通事故,致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李某1,乘坐人王某1受伤,另一乘坐人赵某1被摔跌在道路上,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吉×号车辆损坏。正三轮摩托车乘坐人赵某1被摔跌在道路上后,被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人雷章磊驾驶的吉×号车辆碾压致死。2015年10月8日,舒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雷章磊碾压赵某1事故做出责任认定书,雷章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某与李某1共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赵某1无事故责任。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雷章磊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徐某等人的证言,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综合材料,办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雷章磊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判处。被告人雷章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雷章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雷章磊属过失犯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人雷章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雷某、徐某在死亡赔偿金464356.00元,丧葬费2325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共计537614.00元,在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2、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辩护人孙国良认为,如果是城镇居民应有工作证明、暂住证、稳定收入、派出所证明没有证明人。徐某委托代理人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办。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死亡赔偿金应结合证据,农村的就按农村赔偿,丧葬费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依法不给付,交强险按比例分摊,商业险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受案范围。(一)、刑事部分2015年9月10日4时40分许,徐某驾驶吉×号车辆沿舒兰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李某1驾驶正三轮摩托车带乘坐人王某1、赵某1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双方行至×公路×处发生交通事故,致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李某1,乘坐人王某1受伤,另一乘坐人赵某1被摔跌在道路上,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吉×号车辆损坏。正三轮摩托车乘坐人赵某1被摔跌在道路上后,被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人雷章磊驾驶的吉×号车辆碾压致死。2015年10月8日,舒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雷章磊碾压赵某1事故做出责任认定书,雷章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某与李某1共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赵某1无事故责任。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综合材料,办案说明。2、雷章磊常住人口信息表。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及车辆照片。5、舒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雷章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与李某1共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赵某1无事故责任。6、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报告:交通事故机动车碾压致损伤为根本死因。7、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在上述所检STR各基因座上,送检的×号检材STR分型均与×号检材的STR分型一致,经计算,其偶合率为:2.320×10-19。雷章磊吉×吉普车底部变速箱托架上、底部左侧车身稳定杆上、底部传动轴托架上、底部油箱护板上血同死者赵某1血DNA一致。8、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吉×号轻型普通货车与无牌照正三轮摩托车相撞的事故中两车车辆痕迹及接触部位;事故再现;两车行驶速度。9、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据:雷章磊赔偿被害人家属500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同意其取保候审。10、证人徐某证言:2015年9月10日早晨4点40分,我驾驶福田牌轻型货车带着我爱人和我外孙子,以及胡律师从×镇家里出发前往吉林,我由东往西在快车道行驶致×公路某敬老院时,与一辆三轮车发生碰撞,我车的左前方大灯处撞到了三轮车的左后车厢上,三轮车直接侧翻了,我车又向前行驶大概7米远停下来,这时在我车右侧有一辆车超车过去,我下车后看到三轮车侧翻倒在快车道上,司机倒在摩托车的右侧地上,车厢里的人被甩到慢车道右侧地上,随后我打电话叫救护车并且报警,120救护车到现场,这时我接到胡律师给我打电话,说离现场100米左右看到马路中间还有一个人倒在地上,头朝西南倒在地上脸朝天,120把车开到这人跟前将这人抬上车,三轮车司机看到后说这是他爱人。11、证人胡某证言:2015年9月10日早上四点半左右,我乘坐徐某的车去长春办事,当时我坐在副驾驶上,徐某的爱人和他的外孙坐在后排,行驶到某敬老院时发生了事故,我们车撞在一辆三轮车车头和车厢的连接处,当时三轮车就被撞翻了,这时从我们车的右侧过去了一辆大吉普车,我和徐某停下车发现三轮车侧翻,在三轮车旁边靠隔离带躺着一个人,三轮车的西路边也躺着一个人,徐某打电话给120和110,这时过来一辆由南向北的轿车,我就乘坐这辆车了,这辆车行驶了大概50-60米左右,我坐车的司机说前面还躺个人,我就给徐某打电话告诉他说前面还有个人,让他去看看,随后我就直接去长春了。过了二十分钟我又给徐某打电话问下情况,徐某说确实有一个人,是三轮车司机的妻子。12、证人王某2证言:2015年9月10日早上四点多,雷章磊开车带着我、雷章磊的老婶以及老婶的朋友一起去长春进货,我们出发的时候天是黑的,到车上我就睡觉了,我坐在副驾驶位置,去长春的路上是否停车我不清楚。雷章磊也没跟我说什么。13、证人王某3证言:2015年9月10日4点多,当时天黑,雷章磊开车带着我和他媳妇还有我朋友从舒兰出发去长春进货,我坐在司机后面,雷章磊媳妇坐在副驾驶,我朋友坐在副驾驶后面,我上车后就一直在睡觉,司机在路上也没跟我们沟通什么,当天下午三点多,雷章磊的父亲给我打电话说找雷章磊,雷章磊的电话关机了,还让我问雷章磊路上是否看见有车祸,其他我就不知道了。14、证人赵某2证言:2015年9月10日我坐王某3侄子雷章磊的车去长春进货,早上四点多从舒兰出发,当时天黑,他们来接我的时候我看见车灯亮着,我上车后看见雷章磊的媳妇坐在副驾驶,王某3坐司机后面,我上车就睡觉,一直到长春才醒。后来王某3给我打电话问我是否知道发生交通事故了,我说不知道。15、证人李某1证言:2015年9月10日大约早上4时20分,我从舒兰开车去×开发区买玉米棒,当时我妻子赵某1还有一个男的坐在我车拖车里,我车过南收费站后继续向前行驶,在行驶一段路程以后,我听见一声响,我就从车上掉了下来,就什么都不知道了。16、证人王某1证言:2015年9月10日4时许,李某1开三轮摩托车,我和李某1的妻子坐在三轮摩托车后厢里,李某1沿×公路向西行驶,不知到了什么地方,我就听见一声响,之后就什么也不知道了,发生事故时天还没有亮。17、被告人雷章磊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9月10日凌晨将近五点,我驾驶吉×号黑色哈弗H3吉普车从舒兰到长春进货,我车上有我媳妇、我婶以及我婶的朋友,当行驶到舒兰市某敬老院附近时发现一辆白色货轿汽车和一辆黑色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一辆在快车道左侧,另一辆在该车后面也在快车道上,这辆车的右侧有个白色的东西,道路右侧边缘还有一个白色的东西,我当时在快车道上行驶,看到现场后就向慢车道行驶,我认为我是在这两个白色的物体中间穿过去了,车头驶过这两个物体后,我就开始加速,我感觉车的左侧前轮颠簸了一下,之后我车左右晃动,我以为是压到玉米杆了,就慢慢向前减速,后来没有晃动感,我的车沿道不远就停下了,我下车朝车前右侧绕了一圈检查轮胎发现没有问题后回到驾驶室继续开车去长春,下午3点多舒兰交警给我打电话,我同警察见面后他把我领到高速入口附近的一个修配厂,把我车吊起来,我看见车底盘有血,左侧前轮下被磨的光滑了,我才意识到我车出事了。(二)、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人雷章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雷某、徐某在死亡赔偿金464356.00元,丧葬费23258.00元,共计487614.00元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2、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赵某1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吉林省榆树市,粮农。2、舒兰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证明:李某1、赵某1在2012年在×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宅居住,是我辖区居民。3、售房协议书及付款凭证:买方李某3购得×小区×号楼×单元×号,建筑面积61.79平方米。4、机动车强制险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第三者强责任险200000.00元)。本院对控辩双方就全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章磊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雷章磊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徐某等人的证言,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综合材料,办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察笔录等相关书证,被害人户口本,舒兰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证明,售房协议书及付款凭证,保险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章磊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章磊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雷章磊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属自首,可酌定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雷章磊、徐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雷章磊、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在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应由其三人承担。辩护人关于被害人为城镇居民的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有舒兰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证明及片警签字,证明被害人在城镇居住,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章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在雷某投保的强制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机动车强制险人民币110000.00元,在徐某投保的强制险内赔偿54957.55元【110000元×110000元/(61036.09元+49133.85元+110000元)】,在雷某商业险内赔偿200000.00元,合计364957.55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雷章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人民币25859.52元,即(487614.00元-164957.55元)×70%-200000.00元=25859.41元。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人民币48398.47元,即(487614.00元-164957.55元)×15%=48398.47元。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自己承担人民币48398.47元,即(487614.00元-164957.55元)×15%=48398.47元。(上述二至五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世勇审 判 员  张春阳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