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张彦硕、刘玉蕊等与张庆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硕,刘玉蕊,张庆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2571号原告:张彦硕,男,汉族,居民。原告:刘玉蕊,女,汉族,居民。被告:张庆玉(曾用名张更海),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彦硕、刘玉蕊诉被告张庆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有新的证据有待提供,现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葛琳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