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1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张彦硕、刘玉蕊等与张庆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硕,刘玉蕊,张庆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2571号原告:张彦硕,男,汉族,居民。原告:刘玉蕊,女,汉族,居民。被告:张庆玉(曾用名张更海),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彦硕、刘玉蕊诉被告张庆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有新的证据有待提供,现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葛琳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