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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民终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崔广伦与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崔广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终1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解放西路香格里拉小区物管会所*楼。法定代表人:鲍水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广伦,枣庄天安门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广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2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拒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洪光审判员  周 硕审判员  俞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