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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5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张改与邢文英、宋军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改,邢文英,宋军委,王鹏飞,孙高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5205号原告张改,女,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吴海雨,驻马店市驿城区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文英,女,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系死者宋玉发配偶,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宋军委,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系死者宋玉发儿子,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倪国新,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鹏飞,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孙高建,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西段南侧谷邢庄小区驿通商务楼6层。负责人陈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彦明,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改诉被告邢文英、宋军委、王鹏飞、孙高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改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改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改撤回对被告邢文英、宋军委、孙高建、王鹏飞、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张改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王继伟审 判 员  康 兵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 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