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3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秦彩珠与李婉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彩珠,李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562号申请执行人:秦彩珠,女,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李婉军,女,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婉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彩珠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婉军的银行存款帐户人民币陆万贰仟肆佰零叁元整(¥62403.00),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