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广其于郑国平、合肥帧飞牧野有限公司、合肥汉鼎一木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其,郑国平,合肥帧飞木业有限公司,合肥汉鼎一木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3139号原告:杨广其,男,汉族.被告:郑国平,男,汉族.被告:合肥帧飞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合肥汉鼎一木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需要,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胡良清代理审判员 杨 铮人民陪审员 邓凌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