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杨泽家、孙连华、刘淑梅、杨有家、刘成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283执1312号本院在执行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杨泽家、孙连华、刘淑梅、杨有家、刘成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申请将被执行人杨泽家、孙连华、杨有家、刘淑梅、刘成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泽家、孙连华、刘淑梅、杨有家、刘成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