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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红英与陈小云、丁爱云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英,陈小云,丁爱云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1735号原告:王红英,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显乐,武冈市司马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小云,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丁爱云,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少明,武冈市迎春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红英与被告陈小云、丁爱云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红英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红英要求撤诉出于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红英负担。审 判 员  许修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