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红英与陈小云、丁爱云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英,陈小云,丁爱云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1735号原告:王红英,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显乐,武冈市司马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小云,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丁爱云,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少明,武冈市迎春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红英与被告陈小云、丁爱云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红英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红英要求撤诉出于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红英负担。审 判 员 许修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