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执4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施某某、叶某与王某分家析产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某某,叶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4713号申请执行人施某某,女,195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申请执行人叶某,男,197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王某,女,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施某某、叶某与被告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94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施某某、叶某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某协助过户,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根据(2016)沪0113民初944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互负义务关系,申请执行人应支付被执行人王某房屋折价款1,215,000元,但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延期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944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珮审 判 员 沈向阳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