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479号申请执行人苏福林,男,住景县。被执行人安二祥,男,住石家庄市。申请执行人苏福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二祥中止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苏福林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张 凯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秋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