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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6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苏爱平与张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苏爱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6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龙,男,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礼娟,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号。主要负责人:张小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丰,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爱平,女,汉族,1953年7月16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男,1970年7月30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上诉人张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爱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民初第2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民初第20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宝聚代理审判员  朱 正代理审判员  赵国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