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2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浙江满溢阀门铸造有限公司与夏利平、夏建平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满溢阀门铸造有限公司,夏利平,夏建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27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满溢阀门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高湖镇高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思森,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利平,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建平,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再审申请人浙江满溢阀门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夏利平、夏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丽民终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满溢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租赁协议约定的“承包期内政府对厂区统一规划调整”的情形,出租方夏利平、夏建平应退还剩余已交租金。从合同履行角度看,即使双方均有过错,满溢公司尚可通过引进环保设备达到环保要求,而夏利平、夏建平提供的租赁房屋存在违章建筑、无房产证无法满足规划条件,夏利平、夏建平应对合同不能履行负主要责任。故满溢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诉人夏利平、夏建平答辩称:原审判决合同双方对合同不能履行均负有责任是正确的。满溢公司作为租赁物的实际控制方,应当积极清空出租房屋内的杂物并要求解除合同,但其至今仍没有清理。在此期间由于满溢公司的不作为造成的租金损失应当由其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争议的焦点是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3月1日的租金是否应予退还问题。由2014年11月11日青田县阀门企业排污被媒体曝光引发,青田县对全县的阀门企业进行整治,满溢公司亦在被整治之列,并于2014年11月14日被通知停产整改。故环保未达标是招致满溢公司停产整改的直接原因。夏利平、夏建平提供的租赁房屋存在有违法建筑、无房产证的情况,在租赁合同订立时即已存在,合同双方对此均有过错。综合以上情况,满溢公司要求退还租金55000元,原审法院酌情支持夏利平、夏建平返还满溢公司租金15000元并无不妥。至于本案是否符合租赁协议约定的“承包期内政府对厂区统一规划调整”的情形,政府整治方案允许相关企业在完成整治后,可以临时恢复生产至农历2014年底,该期间与满溢公司要求退还租金的期间(即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3月1日)大部分重合,故即使本案符合租赁协议约定的“承包期内政府对厂区统一规划调整”的情形,所需退还的租金也已所剩无几。满溢公司的上述主张并不成立。综上,满溢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满溢阀门铸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卫宇代理审判员 王 玥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