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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宏与被执行人陕西艾曼尼克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宏,陕西艾曼尼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常宏,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陕西艾曼尼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0号西北金花羊毛衫商贸大厦10503-1号。法定代表人毛宏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常宏与被执行人陕西艾曼尼克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保证金168215元、诉讼费3664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艾曼尼克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常宏于2016年10月15日申请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东荣审 判 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